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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本來是一個王老五,在去年經過朋友的介紹,在大陸認識一個女孩子,經過交往之後,我就想與她步入禮堂,且於今年也辦理了公證,但從此之後她就不見了蹤影。請問我可以因此訴請離婚嗎?

解答
有關 台端之問題,本中心之答覆如下:一、依台灣戶政機關之規定,離婚登記除法有法院之判決外,需夫妻倆人共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二、依 台端之狀況若在台灣提起離婚之訴訟時,其前提需提出履行同居之請求,若對方均無回應時才能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離婚。三、亦可向妻子所在地之大陸提起離婚之訴,大陸法院之判決則須向台灣之法院聲請確認之裁定後才有離婚之效力。四、但以上之訴訟均需耗費一些時間,故建議與妻子聯繫上以協議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