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大哥娶了個越籍新娘,91年到台灣來,兩人生了個女兒。因大嫂來台灣只是為了賺錢,而不顧小孩與家庭,每天晚上到十點才回家,目前在協議辦理離婚,可是大嫂要求要小孩子的護照及監護權,甚至帶小孩到保姆家不准大哥見。我們要求小孩子監護權,大嫂要求要200萬元,請教如果離婚後大嫂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小孩子是否會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跟大嫂回越南?大嫂是否就無法繼續居住於台灣呢?大嫂目前有工作,是否離婚後就不可以在台灣工作了呢?是否可以要求當初的仲介負賠償責任呢?
解答
1、只要出生時,父或母有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監護權之歸屬,基本上並不影響國籍之取得或喪失。
2、如子女為中華民國之國民,監護權人之母親是有可能可以居住在台灣,至於取得國籍,在合法居留達三年以上者可以取得國籍。
3、基本上居住在台灣之外國人,沒有工作證的情況下,基本上都不可以工作,離婚後也是一樣。
4、仲介在於介紹婚姻,對於婚姻的變化要求仲介賠償,恐怕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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