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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的房子座落予一塊原為共有之土地,現因法院判決強制分割,地主提出訴訟,要拆屋還地,關於同宗祖先留下之共有地,因法院強制分割導致房屋與土地不同所有人,有哪些民法條文是房屋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其為有權占有,而非無權占有?或至少主張其對房屋之所有權,土地之所有權人應給予補償金方可拆屋呢?需要說明的是本人再該土地為分割前之共有狀態時,並非共有人之一,共有人之一是我公公,但房子是祖父分給我們的。

解答
一、由來文所提,系爭房屋在土地分割前即為 台端所有,而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係多人共有,而共有人之一為 台端之公公。準此以言,地上物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一的情況早在分割前即已存在,而非分割後造成。二、台端需向地主主張有權占有,應回歸土地分割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以視─即看當時是否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設定地上權或出租等情事以視。應注意的是,若系爭房屋有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甚或是已完成保存登記而領有權狀,原則上當初應該有地主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為是,建請 台端去地政事務所調閱資料確認一下,當初房屋及其座落土地所有權人分離的真正原因何在。三、以上係就來文情節提供一般性之說明,並不當然適用於任何具體個案。